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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04-03-31 16:17:01    文字:【】【】【】浏览 (308)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好 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特此公告。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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