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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7-31 16:17:00    文字:【】【】【】浏览 (324)
摘要: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给有些企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哪些优惠呢?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优惠


1.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其他税种优惠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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