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可以替代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问题内容一:采购合同诉讼,法院判决我公司付给施工方工程款260万元,但供应方不给开发票,我公司可以凭判决书列支成本税前扣除吗?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没提到法院判决,但公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又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列举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法院判决书对增值税而言是合法有效凭证,我们认为“合法有效凭证”涉及到各个税种,不可能在增值税范筹是合法有效凭证,而在企业所得税范筹不是合法的有效凭证,其内涵外延在各个税种之间应该保持一致。
上述问题一中,对方供应商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开具发票。并且发票管理办法当中又有规定,以其他的凭证替代发票使用,税务机关会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处一万块钱以下的罚款。由于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少缴未缴税款,税务机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可以处以未缴少交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书只是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仅凭判决书就列支成本税前扣除的。问题内容二: 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房屋倒塌而支付个人家庭的赔偿金50万元,法院判决书要求企业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赔偿款。仅凭判决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问题二中,对于房屋倒塌的家庭来讲,这属于接受赔偿行为,它不属于应税项目,就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书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凭转账凭证和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按税收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同样是法院判决书,为什么一个不可以做税前扣除凭证,另外一个说可以。这是为什么呢?对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是需要有发票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对于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事项,用转账凭证和法院判决书就可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可以据此税前扣除凭证。附件下载: (已下载0次)

